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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母婴育儿 2024-04-25 浏览(35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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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发布《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明确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对培训场所、培训内容、人员资质、收费标准等提出了相关要求。

有哪些值得家长关注的具体内容?边肖画出了关键点,一起看看。

1.制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制定标准”第二条

科技校外培训是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面向中小学生和3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的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高科学素质的非学历教育培训。

主要类型包括机器人、编程和科学实验。

2、《标准》对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要求

“制定标准”的第五条

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国定居;思想政治素质高,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相应专业(职业)能力证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教学规律,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

“制定标准”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是行政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成员。

决策机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国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置标准中对培训机构名称的要求

“制定标准”第八条

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体现科技类校外培训的特点;外用名称应当与核准名称一致。

4.制定标准时对培训场所的要求

“制定标准”第十二条

应具有产权证明,租赁场所成立,租赁合同(协议)的主体应与提供培训的服务主体一致,且租赁期限应不少于1年;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有12岁以下儿童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住宅楼、半地下室、地下室或地上四层或四层以上。

培训机构实行“一址一证”,注册地址应与培训场所一致,“一址”只能办理“一证”。未经登记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注册地址。

5.对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和教研人员的“定标”要求

“制定标准”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教研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且无犯罪记录。应持有相应类别的专业(职业)能力证书或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培训机构应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从业人员不得因故意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6.制定标准时对培训内容的要求

“制定标准”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根据培训类型设置培训内容,并有完善的教学计划或方案。不允许有任何主题培训内容。

“制定标准”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科学制定与其培训类型和培训目标相对应的培训方案和计划。

培训教材应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教材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围绕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理念和科学精神进行设计,确保思想安全。

境外教材选用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7.制定标准时对培训时间的要求

“制定标准”第十五条

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 30。

8.培训机构收费“定标”要求

“制定标准”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符合《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中小学生校外非惩戒性培训的意见》(教基发〔2022〕4号)和《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规定》。

定期收取费用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按课时收费,超过60课时不得一次性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超过5000元。

以下为《北京市校外科技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全文。

北京科技校外培训机构

制定标准(试行)

请刷过它。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促进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庭作业和校外培训工作量的意见》《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中小学生校外非学科类培训的意见》(教学督导〔2022〕4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庭作业和校外培训工作量的意见》。 《北京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本标准所称校外科技培训,是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面向中小学生和3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的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高科学素质的非学历教育培训。

科技类校外培训的主要类型包括:机器人、编程和科学实验。

第三条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培训机构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或者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无不良记录。设立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国籍,在中国定居,拥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无犯罪记录。

(二)设立培训机构的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应当按时足额履行法定出资义务,在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或者挪用培训经费。

(3)多方共同设立的,应当签订共同设立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创始人或其代表、行政领导和职工代表组成,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相应的管理能力和良好的信用状况。

第五条培训机构的首席执行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国定居;思想政治素质高,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相应专业(职业)能力证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教学规律,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

第六条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行政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成员担任。决策机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国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规定的事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党建等内容。创始人按照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培训和管理活动。

第八条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28号)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要求,并体现校外科技培训特色;不得含有歧义或者引人误解的词语,外用名称应当与核准的名称一致。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和完善相关经营管理制度,并确保严格执行。运营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系统:

(1)培训教学管理制度;

(二)员工管理制度;

(三)场地和设施的管理制度;

(四)收费标准和收费退费管理制度;

(5)安全和应急管理系统。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当依规建立健全党内基层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建工作同步谋划、党组织同步设置、党务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培训方向正确。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其开展的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保障。注册资本应与其区域位置、场地面积、培训类型和规模水平相匹配。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其培训类型、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并符合下列条件:

(1)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清晰,具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在租赁场所设立的,租赁合同(协议)主体应与提供培训的服务主体一致,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二)培训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人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有12岁以下儿童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住宅楼、半地下室、地下室或地上四层或四层以上。

(3)培训场所的安全管理应符合《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条规定》(教监部发〔2022〕9号)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的要求。

(4)培训场所的环保、卫生等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五)实行“一址一证”,注册地址应与培训场所一致,“一址”只能办理“一证”。未经登记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注册地址。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负责人是培训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并定期开展安全演练。

(二)培训机构配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音视频监控设备,确保教室、户外活动场地、活动室、周边场所等场所无死角,设置明显提示标识,并与公安部门实时联网接口。

(三)培训机构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建设,并按照相关标准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必须采取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安全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教具和学习工具应防腐、防火、防爆、防事故,不得对学生视力和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监厅函〔2021〕9号)的要求。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教研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持有相应类别的专业(职业)能力证书或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应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根据培训类型设置培训内容,并有完善的教学计划或方案。不允许有任何主题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 30。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考虑不同类型的特点,遵循不同年龄段学生或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制定与其培训类型和培训对象相对应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计划。

培训教材应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教材管理办法(试行)》(教监厅发〔2021〕6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围绕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理念、科学精神进行设计,确保思想安全。境外教材选用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的收费应当符合《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中小学生非惩戒性校外培训的意见》(教基发〔2022〕4号)、《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定期收取费用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按课时收费,超过60课时不得一次性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八条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然后依法登记为法人。

按照本标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发生变更或者注销的,应当先向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持变更意见文件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颁布前已实际开展科技类校外培训的相关机构,参照本标准进行重新审核。

第二十条本标准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对培训机构的设立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首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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